原告中国农业*************(以下简称“蕲春农业银行”)与被告童**、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蕲春农业银行的诉讼代理人童*、万隆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童**、陈**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蕲春农业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童**、陈**偿还原告贷款本金400000元及截至2021年2月8日利息、罚息、复利12340.98元,合计412340.98元(后期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顺延计算至贷款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2、确认原告对被告名下位于蕲春县××镇××社区××组房产【房产证号:蕲房权证漕字第(2004)****号,土地权证号:蕲春国用(2003)第****号】享有优先受偿权,当庭明确在被告不能清偿时,可就拍卖、变卖价款优...(本文书还有18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