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甘肃金佛*********(以下简称金佛寺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崔**、甘肃天诚**************(以下简称天诚公司瓜州分公司)、汤*及一审被告甘肃金佛*************(以下简称金佛寺三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3日作出(2021)甘0922民初****号民事判决,金佛寺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21日作出(2021)甘09民终****号民事判决。金佛寺公司仍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2年12月22日作出(2022)甘民申****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金佛寺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委托诉讼代理人闫**、于**、被申请人崔**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天诚公司瓜州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严**、一审被告金佛寺三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到庭参加诉讼,被申请人汤*经本院公告合法传唤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金佛寺公司申请再审称,1.一、二审法院认定欠付工程款为430万元缺乏证据证明;2.一审法院判决再审申请人承担付款责任、二审法院改判再审申请人承担连带责任均无相应的法律依据;3.再审申请人在本案中不应承担连带责任;4.一、二审判决存在基本事实认定错误的情形;5.二审判决选择性评判采信证据,证据采信不公;6.案件受理费承担存在严重义气裁断,无法律依据;7.本案二审中,再审申请人检索提供了最高院民事裁定作为类案,二审结果与最高院裁定相比同案不同判。
崔**辩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申请人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涉案工程款430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准确。请求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前提依法维持原判。
天诚公司瓜州分公司辩称,本案案由应为劳务合同纠纷,一、二审以李*和崔**签字的结算单作为判决依据错误;汤*应为付款主体;崔**雇佣的部分工人提起诉讼后判决已生效,案件已进入强制执行阶段,该部分工资包含崔**主张的430万元之内,崔...(本文书还有78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