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蒋**与被告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无法用其他形式向被告马**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并以公告方式向其送达。2024年2月20日,本院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变更后诉请):1.被告马**归还原告蒋**借款40000元,并支付以4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1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年利率3.45%)标准计算的逾期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马**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12月16日,被告马**以家人生病住院急需资金为由通过原告丈夫马海荣向原告借款10000元,原告以支付宝转账形式交付借款10000元。2020年12月17日上午,被告马**通过原告丈夫马海荣微信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2020年12月17日下午,被告马**通过原告丈...(本文书还有9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