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吉林省爱*********(以下简称爱民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通化市方*******(以下简称方圆公司)、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吉05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爱民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审法院认定爱民公司与方圆公司、王**间租赁合同的标的物和爱民公司与通化市二道江区煤炭工业(还原铁)管**(以下简称煤炭工业管**)间租赁合同标的物为同一标的物,并以此认定爱民公司与方圆公司、王**之间的租赁法律关系为转租法律关系,认定事实错误案涉厂区包含场地、厂房及新建还原铁生产线,不应整体判定,应区别评价,可以从以下四份合同来明晰“不为同一标的物”之事实1.1997年3月20日,通化市印染厂将部分场地及厂房租赁给通化市还原铁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还原铁厂),出租标的物为7000平方米场地及两座成品库,租期约定为:1997年3月20日至2007年3月19日,双方签订了《场地、厂房出租使用合同书》2.2000年10月12日,通化市二道江区政府令...(本文书还有429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