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财产***************因与被上诉人董**、王**、南乐县某*********、原审第三人某某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2023)豫172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某某财产***************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上诉人董**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原审第三人某某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王**、南乐县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财产***************上诉请求:1、撤销(2023)豫1722民初****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本案为三方机动车交通事故,董**、董某忠均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其二人应在交强险限额内与上诉人按比例承担交强险责任,上诉人仅应承担交强险限额的三分之一,一审判决上诉人独自承担交强险全部限额责任是错误的。董**、董某忠的拖拉机作为机动车应当投保交强险,而未投保,违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依据《...(本文书还有48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