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南汝城************(以下简称新阳银行)与被告叶**、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23年7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阳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邓**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叶**、胡**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新阳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归还原告贷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7429.09元,合计金额57429.09元(2021年1月22日至2023年3月20日的利息),并支付自2023年3月21日起按年利率10.995%计算的利息直至清偿之日止;2、由两被告依法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等相关费用。事实和理由:一、被告叶**于2019年1月29日在原告湖南汝城************办理农户小额信用贷款1笔(便民卡业务),金额50000.00元,期限36个月,借款合同约定于2022年1月28日到期归还,贷款年利率7.33%,贷款逾期利率在借款期...(本文书还有22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