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钱**与被告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钱**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蔡**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偿付借款137,401元并自2024年1月1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付清止;2.赔偿律师费7000元及保全保险费1500元。事实和理由:蔡**因承包工程期间,外欠多名员工劳务费无力支付,分别于2022年2月13日、2022年10月10日出具借条向钱**借款10,000元、127,401元,并分别约定到2022年3月底、2023年6月30日前付清;若到期未还清...(本文书还有10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