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高*因与被申请人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藏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高*申请再审,请求:撤销本案一、二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驳回被申请人的起诉。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案涉《补充协议》的双方当事人为西藏雅诺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诺公司)与高*,现张*据《补充协议》向高*提起诉讼并主张权利无事实和法律依据。(2019)藏0103民初****号裁定书、(2020)藏01民终****号裁定书均认定张*在《补充协议》上的签字系其履职行为。因此,张*仅是代表雅诺公司签字,雅诺公司作为出租人是收取租金的主体,高*仅有义务向雅诺公司交付租金。张超作为本案原告起诉,其主体不适格,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本文书还有18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