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佛山某某********与被告东莞市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中国某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黎杰安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独任审理。原告佛山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申**,被告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佛山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68235元;2.两被告赔偿原告律师费损失3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2年9月28日,被告某某公司在原告已付清货款的情况下,恶意提起虚假民事诉讼,申请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冻结了原告存款3154030.35元。由于被告某某公司的虚假恶意诉讼行为,迫使原告不得不向案外人佛山某甲纺织有限公司借款1900000元,向自然人杨*海借款670000元,发放工人工资。2022年10月12日、2022年10月21日和2022年10月31日,原告分三次再次向杨*海共借款650000元用于周*支付,原告共向案外人借款3220000元,自2022年9月30日至2023年10月31日,原告共向案外人支付了利息共计630735元,支付担保费两笔共计37500元。2023年6月19日,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作出(2023)粤1973民初****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原告已向被告某某公司付清合同货款,判决:一、佛山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东莞市某*******支付约定税金142122.50元;二、佛山某某********、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东莞市某*******支付违约金35910.50元;三、东莞市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佛山某某********交付价税合计2219552.50元、税率13%的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四、驳回东莞市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佛山某某********的其他...(本文书还有79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