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刘**因与被上诉人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2021)浙04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沈**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沈**向刘**转账的款项系用于合作投资项目,而非借款。该款已经投入运营项目,涉及多个合伙人,无法随意退出,虽然刘**与沈**未签订书面的合作协议,但双方的合作已切实履行,沈**已经参与其中,无法退还。2.刘**在微信聊天记录中始终未认可案涉80000元系借款,并称“如果我目前经济状况好了,这个钱我来给你了”,此系有条件的代付,并非承认该款为借款。
沈**辩称,1.案涉款项确实是出于投资目的交付给刘**,但沈**后续意识到项目存在较大风险,因此终止双方的合作,其未签订刘**发送的股份转让协议也...(本文书还有19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