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西某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与被告梁**、梁**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被告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梁**、梁**退还按揭代垫款9230.38元给某某公司;2.判决梁**、梁**向某某公司支付违约金41941.30元;3.判决梁**、梁**向某某公司支付律师费2558.58元;4.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诉讼保全责任险费由梁**、梁**承担。诉讼中,某某公司放弃要求第一项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某某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有大新县桃城镇伦理路某项目。2011年4月11日,某某公***小区某号商品房出售给梁**、梁**,双方签订《商品房合同(预售)》,该房建筑面积133.226平方米,总价款419413元,首付比例30.14%,余款...(本文书还有301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