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西安博恒******(以下简称博恒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以下简称中建二局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博恒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李*,被告中建二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博恒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513586.84元及截止2022年1月29日的逾期利息191113.36元;2、判令被告以未付货款513586.84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3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4月1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荆州市城北快速路(引江济汉渠-上海大道)项*1标段给水材料采购合同》,被告就荆州市城北快速路(引江济汉渠-上海大道)项*1标段工程在原告处采购给水材料,合同对货物情况、结算与付款等进行了约定。从开始供货的当月开始结算,在送货当月20日前向被告递交。供货完毕后,双...(本文书还有21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