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范**与被上诉人谢**、原审被告唐**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彭*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彭*县)人民法院(2024)渝024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4年10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诉讼中对上诉人范**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上诉人谢**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原审被告唐**进行了调查询问。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范**上诉请求:撤销彭*县人民法院(2024)渝0243民初****号民事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者改判驳回谢**的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程序违法。
范**与谢**2008年1月1日签订的《股份合同书》于2008年5月12日谢**擅自离开务工地点时自动解除,谢**要求返还投资款的诉讼请求早已超过诉讼时效。
一审法院认定《股份合同书》于2024年8月6日解除错误,双方于2008年1月1日签订合同书后,谢**带着一帮邻居去合同约定的地方务工,从事砍树工作,为筹建公司作预备工作,谢**作为老板参与管理。
后因发生大地震的自然灾害,谢**认为灾后经济萧*,即便公司筹建起来短时间内也不可能有收益,甚至可能会有追加投资的可能,于是不打招呼的情况下就将带来的工人全部带回彭*,范**发现后四处联系谢**,谢**告知上诉人公司筹建起来也看不到希望,不愿继续合作,也不会再参与后续事宜,双方签订的...(本文书还有53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