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甘肃某某********(以下简称“甘肃某某公司”)与被告甘肃某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甘肃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甘肃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牛**,被告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甘肃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甘肃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758515元,并支付截至2023年10月9日的利息110905.83元;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自2023年10月10日至全部款项付清时止的利息,以758515元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3.请依法判令被告甘肃某某*在欠付工程款及利息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保险服务费等其他一切费用。事实与理由:2021年4月14日,原告和被告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由原告承包甘肃某某*危旧房改造工程施工...(本文书还有32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