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西天力********(下称天力公司)与被告桂林量具********(下称量具刃具公司)、第三人龙**、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力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莫*、被告量具刃具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第三人龙**并作为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88537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天力公司与被告于2019年5月20日签订《供用电工程施工合同》,由原告为被告实施量具刃具公司南、北区职工宿舍一户一表改造工程,合同总价款为3174000元该合同第三条约定:乙方(天力公司)设备全部到场后,预付工程款30%作为材料预付款,工程量完成合同价的60%时,向乙方支付至合同总价款的50%,工程量完成合同价的90%时,向乙方支付至合同总价款的80...(本文书还有37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