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人王**在向麻江县人民医院、黔东南州人民医院、镇远县人民医院销售医疗设备和耗材期间,为得到陈**、欧某胜、杨**、王**、杨*的帮助,被告人王**个人或伙同他人向陈**、欧某胜、杨**、王**、杨*等人行贿财物共计187.8994万元。
1、2007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王**为了感谢*江县人民医院原院长陈**在医疗设备采购等方面提供帮助,前后分15次送给陈**现金共计132万元。
(1)2007年4、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在麻江县人民医院陈**办公室送给陈**现金3万元。
(2)2007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王**在麻江县人民医院陈**办公室送给陈**现金2万元。
(3)2008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王**在麻江县医院附近王**的黑色轿车里送给陈**现金5万元。
(4)2008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王**在麻江县医院附近王**的车上送给陈**现金2万元。
(5)2009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王**在麻江县人民医院陈**办公室送给陈**现金10万元。
(6)2009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王**在麻江县医院附近王**的车上,送给陈**现金2万元。
(7)2010年春...(本文书还有45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