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蓝*与被上诉人石**、韦**、原审第三人蓝*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上诉人蓝*不服上林县人民法院(2022)桂012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由审判员李*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蓝*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审认定事实不清,判决理由不能成立。石**恶意转让债权,与韦**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书》应予撤销。石**对蓝*享有的123700元本金和利。
息应转归上诉人享有。一、石**欠蓝*本金120万元及逾期利息,经上林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生效后石**拒不履行,蓝*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强制执行后其仍拒不清偿。石**转让本案涉案债权前是负有偿还蓝*的债权履行法院强制执行裁定的法律责任的,石**是心知肚明的。在此情况下其仍恶意转让债权转移财产逃避法院的执行。这是客观事实。二、《债...(本文书还有29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