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诉被告新乡市牧野区卫北办事处东王*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东王*村委会)、新乡市凤凰实业公司(以下简称凤凰公司)、新乡市兴*******(以下简称兴晟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做出(2021)豫0711民初****号民事裁定书,认为原告属于重复起诉,裁定驳回起诉。原告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7日作出(2021)豫民终****号民事裁定书,撤销(2021)豫0711民初****号民事裁定书,指令我院审理。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立案后,原告申请撤回对凤凰公司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被告东王*村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屈**,被告兴晟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屈**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本文书还有35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