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与被告李**、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被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二被告支付原告转让费400000元及利息;2.判决上列被告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原告有权以xx购物广场超市经营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3.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周**放弃第二项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2022年3月19日原告与二被告签订转让协议,约定原告将位于安陆市王*贞王*街金桥桥头南侧的xx购物广场超市店铺转让给二被告,转让费为400000元,二被告于实际开业前一次性付给原告,并不迟于2022年6月18日,逾期日起,以下欠金额为基数按月利率1.5%支付利息至实际付清日止,并以受让的超市经营权作抵押。2022年6月14日二被告向原告出具了转让费400000元的欠条,并承诺当年10月1日前一次性付清,逾期按...(本文书还有9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