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东八胜******(以下简称八胜公司)与被告广东金铭********(以下简称金铭公司)、胡**、陈**、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八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铭公司、胡**、陈**、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八胜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金铭公司向八胜公司支付货款53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53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3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金铭公司向八胜公司赔偿律师费损失30000元和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660元;3.胡**、陈**、林**对金铭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过程中,八胜公司将第1项诉讼请求中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变更为以51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本文书还有22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