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扬州市高*********(以下简称高尔夫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泰兴市胜*******(以下简称胜德材料厂)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2021)苏10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高尔夫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依法改判驳回胜德材料厂请求支付工程款107296元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由胜德材料厂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对案件争议焦点问题认定不清,判决缺乏事实依据。争议双方签订的《轻质墙板安装合同》第八条明确约定:工程验收合格三日内,双方共同测量工程面积,填写工程结算单并予以确认。此单作为工程结算本合同总货款的依据。高尔夫公司在一审中所提供的视频录像、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胜德材料厂所施工...(本文书还有26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