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市某*****(以下简称某乙公司)诉被告刘*、某有限公*(以下简称某丙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某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洪**、被告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乙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两被告支付拖欠的租金73021元及违约金(以欠款73021元为本金,从2024年1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45%上浮50%即5.175%,计至实际清偿日止,暂计至2024年7月31日为2204.32元);2、本案案件受理费由两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2023年9月5日,某丙公司承建位于广东省江*市蓬江区棠下镇的颢腾(华*)预制菜产业基地项目(以下简称“工程”)并委派刘*作为项目经理,负责项目的现场施工以及处理工程有关的必要事务等。2023年11月12日,因某丙公司项目工程施工的需要,租赁原告吊车设备,根据吊车不同吨位确定相应吊车租金。之后,原告按刘*要求将吊车出租至项目使用,2023年1...(本文书还有33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