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顾**、盛*与被告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8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顾**、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童**、被告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顾**、盛*向本院提出诉请:1.判令解除原、被告在2021年1月20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2.判令被告将温岭市松门镇滨海大道江南锦园**幢**楼**号共29间商*返还原告,并恢复原状;3.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自2021年2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租金共计175270.12元,并支付违约金(其中150000元从2021年2月1日起按每日万分之六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其中25270.12元从2021年4月15日起按每日万分之六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4.判令被告承担自2021年6月1日至腾房之日为止的占有使用费(按每日2921.16元计算);5.判令没收被告的履约保证金49362元归原告所有;6.本案诉讼费、律师代理费25000元由被告负担。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第2、3项诉请为:判令被告将温岭市松门镇滨海大道江南锦园**幢**楼**号共29间商*返还原告,并赔偿原告恢复原状所支出的费用;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自2...(本文书还有46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