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河北某有***(以下简称河北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淮南某有***(以下简称淮南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2025)皖04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河北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被上诉人淮南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河北某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原判,改判驳回淮南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不服金额为159231.11元);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淮南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判决错误。一、原判诉争材料款包含在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正在立案审理的(2024)皖0403民初****号案件当中,属于上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一部分,(2024)皖0403民初****号案件立案在前,且尚在审理当中,本案抢先作出判决,程序错误,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上述两个案件虽法律关系不同,但本案判决结果应当以(2024)皖0403民初****号案件判决结果为依据。(2024)皖0403民初****号案件中的第三人邱*借用河北某公司名义与中国某有限公司(下称中建四局)签订了《某新建项*建发安徽饭店室外配套附属工程北区室外道路及铺装**室外安装工程合同》,施工过程中,邱*雇佣刘*为案涉工程项*负责人进行管理、施工。后,邱*与刘*为了达到直接向河北某公司多主张工程款的非法目的,私刻河北某公司印章与刘*恶意串通签订《室外附属转包合同》,刘*便依据该虚假合同向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了(2024)皖0403民初****号民事诉讼,现该案还在审理当中。在(2024)皖0403民初9456案件当中,刘*主张的工程款金额包括本案案涉材料款。两个案件均是因同一事实,作为被挂靠人的河北某公司并无直接支付工程款及材料款的义务,仅有向挂靠人转付已收取工程款义务。根据(2024)皖0403民初****号案件已查明的事实,河北某公司并没有已收取工程款但未转付的情形,因此,不管是实际施工人还是材料供应商,均无权向河北某公司主张权...(本文书还有83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