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岳阳市某*******(以下简称“某成商贸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某成商贸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确认原、被告劳动关系于2023年4月2日解除;2、判决被告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差额49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5200元;3、依法判决被告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差额4200元,同时被告协助原告向工伤保险基金申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1000元;4、判决被告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资差额46200元;5、判决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46200元;6、判决被告支付医疗费8485.24元、护理费4689元、交通费10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9400元;7、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2年进入被告处工作,被告派驻原告到临湘市富食村工作,原告根据被告安排负责报货、上货、结算等工作内容。2020年9月28日10时30分左右,原告在派送食品至临湘市食材超市仓库后,在搬运货物时不慎将右肩拉伤。随后,原告先后在岳阳市一人民医院、中南大学湘雅医学院、岳阳市中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1、外伤性右肩岗上肌部分撕裂。2、外伤性右肩关节上盂唇损伤。3、外伤性右侧肩袖损伤。2021年1月25日,岳阳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出具岳市工伤认字[2021-01]103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原告受伤为工伤。同年4月27日,岳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认定原告的伤...(本文书还有62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