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关于某**的责任。某**与某**就涉案沙井设施的维修进行约定,但某**只是根据某**的要求进行施工,并非属于法律规定的道路管理者范畴,且其与某**是合同关系,故某**无需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如某**认为其有责任,也可依据合同违约另行主张。案涉路段排水设施虽未办理移交手续,但某**已在事发之前委托某**对案涉排水设施进行维修,结合某**的陈述,因此,某**已实际接管排水工程的养护工作。故某**主张其不承担责任,应由某**承担责任,本院不予采信。
其他当事人的责任问题。对公安交警部门复核认定中由某**、某**共同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钱*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马某无责任;宁某某无责任;王**无责任;向某无责任,本院予以认定。本院酌定某**、某**与钱*的责任按60%、40%负担。
钱*驾驶的肇事车辆粤a×××**号重型自卸货车分别在某**、某**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马某驾驶的湘l××...(本文书还有129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