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陈*与被上诉人屯昌县综******(以下简称屯昌县执法局)、屯昌县人***(以下简称屯昌县政府)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定安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14日作出的(2022)琼9021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2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上诉人陈*的委托代理人王*1、张*,被上诉人屯昌县执法局的委托代理人曾*、王*2,被上诉人屯昌县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冼某、闫*,于2023年3月30日到庭接受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诉行政行为:2021年12月3日,屯昌县执法局作出屯综执法决字(2021)37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375号处罚决定),认为陈*在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建设涉案房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决定对陈*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屯昌县处建设占地面积115.17平方米,建筑面积为382.76平方米的建筑物,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即每平方米处人民币112元,违建违法建筑总面积382.76平方米,共计处罚人民币42869元。2022年1月4日,陈*向屯昌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屯昌县执法局作出的375号处罚决定。2022年3月4日,屯昌县政府作出屯府复决字(2022)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1号复议决定),决定维持375号处罚决定中关于没收涉案建筑物的决定,撤销375号处罚决定中关于罚款42869元的决定。
一审法院查明,2014年6月11日,屯昌县屯城镇文安居委会第一经济合作社、屯昌县屯城镇文安居委会第二居民小组...(本文书还有60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