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张**与被告宝鸡某某**(以下简称“鼎丰置业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即原告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鼎丰置业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面积差异共计15607元;2.请求判令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2年4月6日,原、被告双方关于原告所买位于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路××号院,项目名称为蓝光雍锦半岛(北区)**栋**单元**层**号房屋面积补差达成协议,第三条明确约定由被告向原告退房款15607元,协议由原、被告双方签字确认盖章,具有法律效力。协议达成后,原告屡次找被告协商,被告不按约定赔偿原告损失,已经构成违约,为此,原告依照法律规定提起诉讼,望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鼎丰置业公司未答辩。
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本文书还有12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