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与被告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7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向被告孙**公告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现公告期限届满,被告孙**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对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38765元(原本金为48765元,于2019年期间已偿还本金10000元)及利息3000元;2、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在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承包工程,被告雇佣原告做贴外墙砖工作。2016年,原、被告双方经结算,被告尚*原告工资18765元;2016年期间,被告因其父亲生病、死亡丧葬事宜先后向原告借款共计30000元。被告共欠付原告工资及借款48765元。在原告再三催促下,被告于2018年2月15日向原告出具书面借条...(本文书还有12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