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汽车金*******与被告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某汽车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汽车金*******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姜*偿还贷款本金82002.66元,利息4962.23元,罚息501.71元,复利204.81元,共计人民币87671.41元(以上利息计算至2024年5月9日,罚息、复利计算至2024年5月9日),自2024年5月1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尚欠本金为基数继续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罚息、以尚欠利息为基数继续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复利;2、请求判令原告有权对抵押物车辆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3年3月2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了《某汽车金*******抵押贷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人姜*向贷款人某汽车金*******贷款100000元用于购买汽车;...(本文书还有14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