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沧州某某******(以下简称某某漆业)与被告某某建设******(以下简称某某集团公司)、某某建设***********(以下简称某某集团河北公司)、沧州某某********(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沧州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张**、被告某某建设******、某某建设***********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武*、被告沧州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沧州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工程款暂计4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40万元为基数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12月20日计算至付清止;2.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三为沧州运河景观带一期安置区(世纪福邸)一期工程20、21、2**楼的开发建设单位,被告一为上述工程施工的总承包方,被告二是被告一的分公司。2019年9月19日,原告与被告二签订《沧州市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承包沧州运河景观带一期安置区(世纪福邸)一期工程20、21、2**楼外墙涂料施工。合同专用条款12.2条第一项约定每月按完成工作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被告一)按完成工作量的75%结算工程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支付至审计结算价的95%,预留5%质保金,质保期一年,质保期满一次付清。原告已经于2019年9月按期按约完工并交付被告。之后,原告多次催要工程款,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支付,故提起诉讼。
某某建设******辩称,一、某某集团公司已经依约支付了工程进度款,原告所主张的工程进度款不具备付款条件。根据原告与被告某某集团公司签订的《沧州市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专用条款第12.2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款(进度款)的付款周*、程*、支付比例或金*:(1)每月按完成工作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按完成工作量的75%结算工程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提供完工工程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支付至审计结算价的95%,预留5%质保金,质保期1年,质保期满一次付清。(4)...(本文书还有81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