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武汉光元******(以下简称光元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国移动**********(以下简称移动青海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光元公司于2021年8月27日向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移动青海公司支付光元公司材料设备款2013400元、讨要设备款项差旅费10000元。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5日作出(2021)青0102民初****号民事判决。光元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光元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光元公司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一、一审中光元公司积极履行自身举证责任,而移动青海公司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自身观点,一审法院仅对光元公司证据进行简单质证,以移动青海公司是否有异议作为证据真实与否,事实是否存在的判断依据。一审法院举证证明责任分配不公。二、光元公司举证《关于对武汉光元******和武汉光元视频技术有限公司的处理决定》中第四条“已经完工的项目由各建设单位...(本文书还有41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