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农业*************(以下简称农业银行汝州支行)与被告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5年3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业银行汝州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被告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农业银行汝州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庄**、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13200元及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其中截至2025年3月4日在应还息为521.28元,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诉讼费用等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额度为113200元,借款额度可循环使用,单笔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另外双方就借款执行利率、逾期利率、罚息、复利等事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本文书还有18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