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王*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王**、被告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董**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退还原告175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145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25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以3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3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照每年利息4.5万元计算;以上利息扣除被告已偿还459390元)。事实与理由:2016年1月1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委托书》,内容为:兹有李**委托王*将人民币175万元用于放贷,其中145万元的利息为月息二分即每月利息29000元,另30万元为年息45000元,时间从2015年11月3日-2016年11月2日止;145万元无固定使用时间,如对方不用归还我方,届时王*将本金145万元如数归还我李**,利息为每月20日付与李**,即每月2000元。综上:1、30万元的借款已经到期。2、相关利息并未按时、足额交付。原告多次电话短信追讨,被告王*以各种理由拖延拒不归还,并且于2018年4月9日后不在支付任何利息。综上所述,原被告签订《委托书》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的拖欠行为持续数年,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被告并未按照约定履行承诺,应当承担返还责任。现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王*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的起诉无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法庭予以驳回。理由:第一、原告曾就案涉款项系出借给被告为由...(本文书还有63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