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50000元;二、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4000元;三、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50000元为本金,自2017年11月13日起支付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基准计算资金占用利息,暂计至2024年6月7日为16326.53元);四、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维权所支出的法律服务费用4800元;四、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全部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原告与被告之间为普通朋友关系。被告于2017年以需要资金周*为由两次向原告提出借款请求,原告出于善意均同意借款并于借款当日从银行取出现金...(本文书还有12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