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永嘉县某***************(以下简称某资金互助会)与被告陈*、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24年12月10日向本院起诉,诉请:1.判令被告陈*立即偿还原告本金12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照月利息1%计算,以本金12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2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判令被告黄**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二被告负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被告黄**需公告送达,故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于2025年2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黄**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2024年...(本文书还有6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