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宿州市高*************(以下简称高新管委会)诉被告宿州市博************(以下简称宿州博远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新管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宿州博远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新管委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332万元;2、判令被告支付利息(以3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月28日按照年利率7.5%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支出的律师费57800元;4、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4年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300万元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借款年利率7.5%,借款期...(本文书还有10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