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
上诉人杨**与被上诉人楚雄州汽*****(以下简称州汽配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楚雄市人民法院(2021)云230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杨**的上诉请求:撤销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2021)云2301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支持杨**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一审认定事实错误,州汽配公司提交的98章程是苏**私自制造的假章程,目的是挤走所有股东,独占公司财产。经工商档案查询,1998、1999年州汽配公司年检均显示未修改章程,对98章程的真假认定系本案审理关键;二、一审认定“1998年10月1日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错误;三、杨**在一审中要求法院责令州汽配公司出示公司现股东名册,一审未责令提交,剥夺了杨**的诉讼权利;四、杨**系州汽配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一审对此未作认定;五、工商备案登记的97章程是合法有效的,一审适用虚假的...(本文书还有39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