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与被告小酌文化(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酌公司)、高安市云*******(以下简称云鹏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小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云鹏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予以缺席审理和判决。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解除对赣c9××**号货车的查封、冻结。
事实和理由:2022年3月14日,朱**到云鹏公司要求办理赣c9××**号货车变更登记过户手续云鹏公司告知朱**该车已被龙岩市新罗*人民法院查封,并出示了一份《通知书》,编号为(2021)闽0802执****号至此,朱**才知道云鹏公司与小酌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法院查封了朱**车辆赣c9××**货车登记在云鹏公司,但该车辆实际为朱**所...(本文书还有36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