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孙**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2023)内04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韦**,被上诉人赵**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上诉人孙**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保险公司上诉请求:一、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二、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原审判决违反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判决有失公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投保人或投保人的代理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亲自签字或盖章,而由保险人或保险人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对投保人不生效。但投保人已经缴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或盖章行为的追认。投保人收到保险人签发的保险单重要提示栏已经载明:(1)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2)收到本保险单、承保险种对应的保险条款后,请立即核对,如有不符或疏漏,请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变更或补充手续。(3)请详细阅读承保险种对应的保险条款,特别是责任免除、免赔率与免赔额、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赔偿处理、通用条款等。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并就合同条款达成合意,保险合同成立。故保险条款和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均是保险合同的组...(本文书还有60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