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华艺居公*与被告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艺居公*的法定代表人王**、被告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华艺居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瓷砖及瓦片供货款21616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系盛隆府邸b2#、b4#住宅楼的总承包,原告分别于2021年9月14日、2021年9月29日、2021年10月15日向被告供应瓷砖及瓦片,共计货款121616元。2021年10月18日,被告向原告支付10万元,下剩21616元至今未付。
盛**辩称,2021年的瓷砖款盛**已付清。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华艺居公*于2021年9月14日、2021年9月29日、2021年10月15日向盛**供应瓷砖及瓦片,共计产生货款121616元。2021年10月...(本文书还有8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