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
原告李**诉被告开封立盈********(以下简称“立盈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被告立盈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75938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把围墙施工和大门安装工程发包给了原告,双方于2015年11月23日签订了围墙施工协议,合同约定了施工地点:开封市××路××街××村地;工程量测算:以实际完成施工量为准;工程造价:围墙每米220元、5个6米铁艺门按照每平方米350元计算,1个6米的铁皮门按照每平方米260元计算。工程早已完工并验收合格且投入使用,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对工程量进行决算,被告和原告对工程量结算后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机打的施工项目及应付工程款明细。原告要求被告盖章确认,被告负责人说公章丢失了在补章,拒绝盖章。随后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工程工程款无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开封立盈********辩称...(本文书还有42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