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与被告中国某有*********、冯*、某有限公******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徐*与被告某有限公******达成了调解协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2025年2月10日,本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的诉讼代理人王**、被告中国某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冯*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中国某有*********赔偿原告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共计53992.09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4年06月23日15时许,原告徐*受雇于被告冯*驾驶xxx号货车沿临清市省道246线自南向北行驶至7km朱*村处时,与同向刘**驾驶...(本文书还有26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