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冯**与被告骆**、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申请追加骆**为本案被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后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9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审理后因案情复杂,本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7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被告骆**、任**及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黄**到庭参加第一次审理。原告冯**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被告骆**、任**及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到庭参加第二次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确认原、被告于2006年9月24日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2、判令三被告办理坐落在义乌市的不动产首次登记手续并协助办理转移登记手续。事实和理由:被告骆**、任**系夫妻关系,被告骆**系骆**、任**的儿子。2006年9月24日,原、被告订立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将自己所有的坐落在义乌市的房地产转让给原告**房屋价款为人民币1700000元整。双方还约定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和转户登记时,被告应予以协助。合同订立后被告即把房屋交付给原告,原告实际占有、使用上述房屋至今。现被告拒绝协助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初始登记及变更手续。
被告骆**、任**、骆**共同答辩称:1、对本案...(本文书还有53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