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诉被告青海长宁********、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273000元;二、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民和与果洛移动通信支付原告的赔补费357000元;三、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利息578708元(自2014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9日,共计1835天,1835天×(0.07×630000/365)=221708元)。以上三项费用共计851708元;四、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青海长宁电气宇装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约定,由原告承包被告青海长宁********的民和、果洛移动接电引入工程,双方约定:民和工程由原告取得总价款的30%,果洛工程由原告取得总价款的70%。原告依约定完成工程后,原告与被告王**经过对账结算,原告应得工程款为1380000元,但被告...(本文书还有8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