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某某*****************(以下简称某某石家庄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2024)冀053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石家庄分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不服金额为56188.35元。2.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原审认定被上诉人陈**误工费证据不足,不应支持。被上诉人陈**未提供本人的劳动合同、社保记录、工资扣减证明、银行流水等,无法证明其因本次事故实际造成的误工损失。另外根据河北省统计局的公函显示,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中已不再统计农工,只统计农场企业自己的从业人员,由于农工人员较多工资相对较低,农场企业自己的人员较少工资相对较高,因此,拉动了农林牧渔业行业的平均工资水平。在司法实务中,在被上诉人证据不足且要求按照农林牧渔业标准主张误工费的,石家庄地区的各级法院已经不允许按照农林牧副渔标准认定原告的误工损...(本文书还有34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