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天津市滨*********(以下简称“玉荣书屋”)与被告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玉荣书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玉荣书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返还不当得利款项190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中,原告明确利息的计算期间为2018年7月24日至2021年7月19日。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3年6月至2015年4月5日系原告雇佣业务员,在雇佣期间,被告为原告推销图书,并将价值19000元幼儿园图书销售至天津市滨海新区。当原告去新新幼儿园结款时得知被告在2018年7月24日将该笔货款结走并据为己有,未交至原告处,且被告拒不返还,故起诉。
张*辩称,不认可原告的诉讼请求。首先,依据生效的(2017)津0116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原告与新新幼儿园...(本文书还有124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