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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滨*********、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合同、准合同纠纷>>不当得利纠纷>>不当得利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21)津0110民初*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21-12
  •  
  • 【案例概要】

    原告天津市滨*********(以下简称“玉荣书屋”)与被告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玉荣书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玉荣书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返还不当得利款项190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中,原告明确利息的计算期间为2018年7月24日至2021年7月19日。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3年6月至2015年4月5日系原告雇佣业务员,在雇佣期间,被告为原告推销图书,并将价值19000元幼儿园图书销售至天津市滨海新区。当原告去新新幼儿园结款时得知被告在2018年7月24日将该笔货款结走并据为己有,未交至原告处,且被告拒不返还,故起诉。

    张*辩称,不认可原告的诉讼请求。首先,依据生效的(2017)津0116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原告与新新幼儿园...(本文书还有1241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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