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称,同意仲裁裁决,不同意博爱公司的申请请求。
经审查查明,2021年9月26日,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京顺劳人仲字(2021)第4826-****号裁决:一、博爱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孙**二〇二一年五月一日至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工资一千七百零六元;二、北京博爱********于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孙**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六日至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延时加班工资差额一万零三百八十五元八角五分、周*日加班工资差额三千六百四十一元三角;三、北京博爱********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孙**二〇二一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四百零五元。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本文书还有6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