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夏**与被告祝**、华安财产***************(以下简称华安财险商丘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夏**之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薛*,被告华安财险商丘中心支公司之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祝**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祝**、华安财险商丘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夏**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车辆损失费、评估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等损失共计163071.38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3年6月3日23时35分,被告祝**驾驶豫nq××**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沿睢县康白线由东向西行驶至睢县××乡××楼村路段处时,与由西向东原告夏**停放在路边的收割机相撞,...(本文书还有20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