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9年6月18日,三产公司(出租人)与华德公司(承租人)签订了合同编号为090318的《房屋租赁合同书》,约定:三产公司将位于兰*市城关区(现为金昌北路**号,华德商务广场),其范围为地下**层、1f-5f共**层,包括楼盘主、侧立面墙体及**层广告牌位**楼前广场及楼南侧通道部分总面积约为11000平方米的房屋出租给华德公司用于经营;租赁期限为13年,自2009年12月1日起至2022年11月31日止;华德公司在租赁期内未经三产公司同意不得将租赁房屋整体转让、抵押、转借或转租给任何第三方进行经营,三产公司同意华德公司在租赁期内可分区域对外以联营、承包、租赁或自主经营等形式进行招商经营活动。双方还约定了其他事宜。另外,双方于2009年6月26日、6月28日还签订了两份补充协议,对原合同约定事项进行了补充。
2011年1月,华德公司作为转让方(甲方)与作为受让方的悦达商务公司(乙方)签订了《资产转让合同》,约定:甲方有意向乙方转让本合同项下的转让资产及其资产权益,乙方同意接受上述转让;本合同...(本文书还有4178字未显示)